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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高*、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2013年8月19日、2014年3月19日被告高*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2万元,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高*与被告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12万元借款属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高*、贝**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宣判后,原告未上诉。现仅凭一份“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再审的事由。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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