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由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7日被告张**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黄**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当时双方约定两三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缺席未陈述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被告张**向原告黄**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款至今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等证据证实,已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向原告黄**返还借款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