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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龙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龙委托代理人安*琴、被告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2013年11月30日,被告卢**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后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5月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以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拖不还。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卢**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欠原告安**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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