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私下协商解决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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