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周转,约定月息1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因被告一直推诿不付借款。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经查证该地址,被告梁*不在该地居住。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张**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