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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应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应东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需用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2个月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不还。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张**向原告万应东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万应东人民币10000元整。”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与被告张**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享有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欠原告万应东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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