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被告孙某某已经答应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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