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马*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