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马*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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