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段**申请的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段**申请执行的标的51520元。依据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孙**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段**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8940元,共计4394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孙**承担。上述执行内容总计4599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段**申请执行的标的51520元与生效判决书的内容不符。据此,申请执行人段**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段**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