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原告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197元,而原告姚**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柏贵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吕**与被告童*、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