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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党**诉被告罗**、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王**并作为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党**诉称,2011年12月19日,被告罗**、王**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3分(即月利率3%),期限不固定。借款后被告依约按月支付利息,但从2013年1月1日以后,被告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既不偿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罗**、王**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现在无能力,只能偿还本金,利息无能力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罗**、王**向原告党**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党**人民币伍万元,月利息3分(即月利率3%),利息一月一结,借款期不固定,若需返本金,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底,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另查明,被告罗**、王**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提交的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与被告罗**、王**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罗**、王**现虽已离婚,但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党**自愿将月利率降低至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王**欠原告党**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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