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冻结和划拨措施,依法先后两次划拨被执行人程**的存款32511元,申请执行人雷**已领取执行款32161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程**负担,至此,(2014)会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