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童*、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告已离开原住址,现去向不明,原告吕**又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对童*、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退回原告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石**与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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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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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芦秀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