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执行款0.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石**与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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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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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