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7月15日生效,生效后30日内为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张**未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的执行申请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的对被执行人张**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