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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执行款5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各50元,合计56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执行款560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各50元,上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2015)会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给付的金钱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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