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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张**、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东诉被告张**、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东、被告张**、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东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张**因经营挖掘机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由被告韦**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被告韦**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

被告张**、韦性民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欠原告韦**借款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韦性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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