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冯**、马**、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冯**、马**、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冯**与被告马**是夫妻关系,被告冯**系被告冯**、马**的儿子。2014年6月14日、6月17日、6月28日,三被告以家庭经营666停车场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5万元、6万元、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均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3分,每月给付利息。三被告给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7日再未给付利息。后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未予偿还。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冯**、马**、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