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40885元、利息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5元,执行费545元。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在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郭城驿支行862712917000658742账户存款33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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