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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6日、6月1日、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万元、2万元、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后,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11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6月1日、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万元、3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共计借款6万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1100元。

以上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条据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为原告返还借款6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返还原告聂*借款6万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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