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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芦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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