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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杜**、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3)玉花民初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上诉人胡**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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