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建新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建新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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