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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代理人于永*、被告秦*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超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急需用钱向我借款50000元,承诺一月后还清,因双方系非常好的朋友关系,我遂将钱借给被告,当时被告写下欠条一张。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不但推诿不付还态度蛮横,到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秦*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钱还。我和我媳妇都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且我媳妇还有类风湿关节炎,还要看病,我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被告秦*向原告孙**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孙**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人:秦*,2012年、12、28。”之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秦*向原告孙**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长期拖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秦*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孙**主张要求被告秦*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抗辩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及自己妻子有病等不予还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秦*偿还原告孙**借款50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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