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殷**、被告任*东委托代理人雷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任峰东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20万元,当天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3年元月还清,若不能还清,按照年息10%还款。借款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承担利息36666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任*东辩称,借款属实,我愿意偿还,也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任*东向原告杨**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杨**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于2013年元月付清,若不能还清,按年息10%利息还款。借款人:任*东,2012年、12、14。”逾期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索款无果,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任*东向原告杨**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长期拖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任*东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杨**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由于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峰东偿还原告杨**借款20万元。

被告任**承担原告杨**借款利息34999.99元(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

以上(一)、(二)项合计234999.99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被告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