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吴**、吴**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人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3988元,执行费860元缓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吴**名下虽有房产一套,但不宜执行,其名下无车辆、无存款;被执行人吴**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作为退休教师,工资在本院执行的另一案中被冻结、扣划,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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