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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占虎与马**、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柏*虎诉被告马**、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记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虎、被告马**、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马*英于2015年5月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由被告肖*担保,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借款,二被告分文未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英辩称,借原告15000元是事实。但是是2014年4月份借的,借款时约定每月给付1500元利息,被告一直按时清偿利息。2015年3月,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未及时清偿利息,原告便于同年5月6日将被告的车强行扣押,让被告去换条子。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重新书写借条一张,并有肖*作为担保人。5月9日,被告让担保人肖*前去代为偿还了6000元,现仅欠原告9000元。

被告肖*辩称,马**借款15000元本人担保保证是事实。马**的车被原告扣押,同年5月8日马**找被告为其作担保将车要了出来,并书写借条一张,由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年5月9日,马**委托担保人代为其偿付6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马**未偿付,剩余欠款被告不愿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马*英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柏**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肖*提供担保。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偿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明确,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欠条证实被告借原告15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马**主张曾让担保人肖*偿还原告6000元的观点,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观点无法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马**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柏占虎借款15000元;被告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马**承担(原告已预交,计入被告执行标的)。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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