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1053号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在镇原县马渠信用社工资账户5112101210000439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053号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