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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广玲诉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彭*初字第15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段广玲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彭*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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