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才仁江才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案民事审理阶段财产保全的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在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有住宅一座(平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李**在恰卜恰镇贵南东路的住宅(平房)一座,房产证号:共私房字第2901号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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