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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有限公司与杨**、陆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嘴山**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嘴山**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没有向杨**借过50万元,也没有在借条上盖章签字,诉讼中没有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通知,没有委托他人参加过庭审,没有收到过调解书。2015年7月4日得知原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经与陆军核实得知,借条凭证上公司的盖章系伪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公司承担借款责任错误,因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石嘴山**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询问笔录二份、印章样本一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提交意见认为:石嘴山**有限公司是陆军、孙**夫妻二人开办,实际由陆军控股经营。在经营、借款、诉讼中均是陆军签字盖章,符合表见代理,杨**作为善意借款人,没有过错责任。本案诉讼中陆军、孙**办理离婚手续、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再审申请,其目的是拖延付款时间、逃避债务。原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石嘴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嘴山**有限公司是陆军、孙**夫妻注册经营,经营中陆军与杨**形成的借款由公司担保,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诉讼中,陆军本人并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结案,符合法律程序。石嘴山**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公司盖章虚假,且申请再审事由不能足以推翻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为此,石嘴山**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嘴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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