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宁夏**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对被告宁夏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石**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宁夏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20元(预交68706元,变更诉请退回8186元),减半收取3026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