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