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福建、周**与被上诉人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史福建、周**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7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福建、周**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福建、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史福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史福建、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