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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福建、周**与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福建、周**与被上诉人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史福建、周**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7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福建、周**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福建、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史福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史福建、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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