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与丁**、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巴*与被执行人丁**、雷**、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70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雷**、胡**、李*偿还申请人巴*借款本金1840000元、利息146345元、案件受理费116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300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雷**、胡**、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人丁**、雷**、胡**、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7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法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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