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成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杜**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马**借款两次,借款金额共计36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元全额退回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