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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成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杜**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马**借款两次,借款金额共计36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元全额退回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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