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扈**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14.23元,已执行4200元,剩余1614.23元申请执行人扈**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彭*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文世军与文世科、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文世科、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惠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诉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扈**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剡**、剡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虎佐信与被执行人海*、虎佐信、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