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韩**依据(2014)彭*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已执行0.45万元,下余2.55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7月31日开始,每月返还1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韩**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彭*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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