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文世军与文世科、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文世科、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惠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诉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姬*有诉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扈**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剡**、剡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孙和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尚*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