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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唐**与被申请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赵**、张**、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赵**、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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