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虞**民间借贷纠纷(2015)卫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3)卫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责令被执行人虞**向申请执行人陈*支付借款利息98400元、诉讼费9315.30元。执行费1516元由被执行人虞**承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以被执行人虞**已向其主动履行了本院(2013)卫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卫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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