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黑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为与被上诉人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兰**申请缓交本案上诉费,本院批准其开庭前交纳,后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兰**申请延期开庭,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决定延期至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但上诉人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兰**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