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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未到庭具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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