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丁*贵诉被告马**、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原告丁*贵诉被告马**、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11日,被告马**、王**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u0026ldquo;借条今借到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马**(签字捺印)王**(签字捺印)担保人:王**(签字捺印)2014.5.11。u0026rdquo;。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400元(从2014年5月11日起算至起诉之日),共计31400元;2、被告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因涉及诈骗,被告马**已被刑事处罚,不宜再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退还原告丁**58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