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杨**、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与被告杨**、朱**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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