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与骆**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盛**因与被申请人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骆**位于青铜**园住宅一套。申请人盛**以其所有的宁*u0026ldquo;北京现代u0026rdquo;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盛玉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骆**位于青铜**园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盛玉坤宁*u0026ldquo;北京现代u0026rdquo;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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