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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冯某某系朋友关系,冯某某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利息,后陆续偿还4万元,下剩3万元承诺于2014年9月底还清,到期后冯某某以工程未拨款为由拒绝偿还。2014年11月25日,冯某某在工地加班期间坠楼身亡。因冯某某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偿还。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以证明2014年2月1日冯某某借原告现金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依职权向青铜峡市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信息表一份,向青铜峡市公安局叶盛镇派出所调取冯某某的注销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冯某某与被告刘**夫妻关系,冯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死亡注销户籍。

本院查明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借条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信息表、注销户籍证明,原告无异议,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日,冯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现金贰万元¥20000元;今借到周**现金壹万元¥10000元,借款人冯某某。2014年11月25日,冯某某因其他死亡注销户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现金数额,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作为借款人,冯某某应在原告催要时及时足额返还借款,被告刘**某某妻子,本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应负返还责任,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返还原告周**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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