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诉被告陈**、郭**、庄**、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