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陈**、郭**、庄**、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诉被告陈**、郭**、庄**、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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