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仓区小额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及王**、袁**、李**、王**、马新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自觉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遂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宝鸡市**有限公司及王**、袁**、李**、王**、马新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自觉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宝鸡市**有限公司及王**、袁**、李**、王**、马新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