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仓**担保中心与宝鸡市**有限公司及王**、袁**、李**、王**、马新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仓区小额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及王**、袁**、李**、王**、马新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自觉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遂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宝鸡市**有限公司及王**、袁**、李**、王**、马新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自觉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宝鸡市**有限公司及王**、袁**、李**、王**、马新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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