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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限责任公司与任x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正**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任x1(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小区的业主。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告未按时交纳2005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费,而在此期间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2005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费31315.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因为房屋漏雨,还有其他问题。第一年入住,大年三十天然气断了,没法吃饭。卧室和书房从入住就开始漏水,卫生间第一年冬天下雪开始漏水。原告2004年在我主卧的正上方安装了一个移动天线,经交涉后,拆除了。2009年原告说做外墙粉刷,要从我家施工,我家阳台玻璃被风吹坏了,后来我又重新封阳台,都是我自己出的钱。每年我们都交供暖费,虽然测温温度够,但次卧不拿胶条封上,风就特别大,窗户特别不严实,一直都没有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2.76平方米。

原告系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该协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价格为:住宅按建筑面积1.8元/月/平方米加144.9元/户/年;业主以开发公司开具的“入住通知书”通知时间为准按年度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05年1月之后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

审理中,被告称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因为房屋漏雨,还有其他问题。第一年入住,大年三十天然气断了,没法吃饭。卧室和书房从入住就开始漏水,卫生间第一年冬天下雪开始漏水。原告于2004年在其主卧的正上方安装了一个移动天线,经交涉后,拆除了。2009年原告说做外墙粉刷,要从被告家施工,被告家阳台玻璃被风吹坏了,后来又重新封阳台,都是其自己出的钱。每年被告都交供暖费,虽然测温温度够,但次卧不拿胶条封上,风就特别大,窗户特别不严实,一直都没有解决。

对于被告家漏水的情况,原告认可被告曾经报修,原告承诺协调人员代为维修,但认为与被告交纳物业费无关。

对于被告修复房屋所支出的费用,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协议》、供暖费发票、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提出房屋漏水、窗户不严实等问题,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但原告作为被告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面对业主多年存在的问题始终没能妥善处理,造成业主生活的不便,对于被告应缴纳的物业费本院予以酌减。

另,本院希望原告通过不断提升其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细节,以充分获取所服务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同时亦希望被告能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保证小区物业的正常运转。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正**限责任公司二○○五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一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正**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30元(已交纳)、由被告任x1负担552元(其中2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其余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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